化妝品美國FDA通關
凡在美國銷售的化妝品,無論是本地制造還是外國進口,都必須遵守《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案》、《公平包裝和標簽法》以及這些法律的管理委員會所頒布的條例。
《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案》把化妝品定義為專門用于人體以達到清潔、美化、增強吸引力或者改變人體外表之目的而不影響人體結構或功能的物品。屬于此定義的產品有護膚霜、洗液、香水、唇膏、指甲油、眼霜和面霜、香波、永久卷發劑、染發劑、牙膏、除臭劑和用作化妝品產品一部分的任何成分。肥皂主要由脂肪酸的堿鹽組成,而且標簽上只需對人體的清洗力做聲明,所以法案認為肥皂不是化妝品。
二.管理化妝品的法律
三.化妝品美國通關程序:
進口商/中間商把向美國海關報關文件副本,連同每次報關物品的發票提交給FDA。美國海關和FDA對報關歸檔分類以鑒別需FDA執行法律法規的程序。接到報關文件后,對進口產品的初檢是記錄復核。
FDA通過對化妝品進行記錄復核,將做出下列三項之一的決定:
1. 本批放行;
2. 本批自動扣押;
3. 通過碼頭檢驗或取樣以進行檢驗。
當FDA接到入境通報后,審核進口商的報關單位以確定是否應進行物理檢驗(碼頭檢驗,抽樣檢驗)。如果決定不抽取樣品,FDA分別向美國海關和案及進口商發送(可續行通知)。此時,本批貨物在FDA處予以放行。
注意 “可不經檢驗續行” 并不意味著產品符合要求。它只意味著在產品入境時FDA不予檢驗。如果日后發現產品違反法律和法規,將視違法的性質啟動相應的法律措施(如沒收等)。
碼頭檢驗
抽樣檢驗
如果決定取樣檢驗FDA分別向美國海關和案及進口商發送“取樣通知書”該批貨物必須保持原樣以待進一步通知,FDA將從該批貨物中抽取樣品。
采集樣品的決定基于:
產品的性質;
FDA重點關注的問題;
產品的以往歷史。
FDA取得一物理樣品并將它送到FDA地區實驗室進行分析如果FDA發現樣品符合要求,則分別向美國海關和進口商發送一份“放行通知書”。
如果FDA斷定,樣品“有違反FDCA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表現”,則分別向美國海關和案及進口商發送“扣押和聽證通知書”。
通知書詳細說明違法和性質并給案及進口商10個工作日以提供該批貨物可獲準許的證據。
已扣押的進口貨必須在FDA或美國海關的監督下修整,回輸或銷毀聽證會是進口商為進口物品進行辯護或提供證據能夠使貨物經過修整后適合于入境的唯一機會。如果案及承銷商、貨主、進口商或一指定代表不答復通知書,FDA向美國海關和案及進口商發送“拒入通知書”。而后問題所及的產品回輸或銷毀。
如果案及承銷商、貨主、進口商或一指定代表答復了“扣押和聽證通知書”,當進口商提供證據表明產品“符合要求”或提交修整產品的申請書時,FDA就已扣押的產品舉行聽證會。
如果商號提供了產品符合要求的證據,FDA將采集后續樣品。待分析后決定,產品或是被放行或是被拒絕入境。
FDA審核進口商擬議的修整程序,視情況予以批準或不予批準。一旦批準,FDA將進行后續檢驗/樣品采集以確定其合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