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玩具標準 CCPSA
什么是CCPSA
2010年12月15日,加拿大政府簽署并通過了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CCPSA),該法案正式成為加拿大法律。CCPSA玩具條例(Toys Regulations )(SOR/2011-17)自2011年6月20日起取代之前的危險產品法案(玩具)法規(C.R.C.,c.931)。
危險產品法案第一章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對玩具做出的禁令、限制和管制將過渡到CCPSA相關法規。
CCPSA檢測相關要求
新《玩具條例》(Toys Regulations)第22至27條規定了玩具的化學安全要求,在第28至43特定玩具的要求中,也涉及化學要求。
新《玩具條例》從2011年6月20日起實施。
新條例第22條規定了玩具中不能含有的7類物質,這與原《危險產品法案》附錄I第I部分第8條是一致的。這7類物質是:四氯化碳;甲醇或含甲醇1%以上的物質;石油或含石油10%以上的物質;苯;松節油或含松節油10%以上的物質;硼酸或硼酸鹽;乙醚。
第23條規定了玩具表面涂層材料中的重金屬含量,與原《危險產品法案》附錄I第I部分第9條是一致的。玩具表面涂層中的鉛含量不得超過90 mg/kg; 銻、砷、鎘、硒或鋇元素的含量不得超標;不能含有任何形式的汞。
第24條與原《危險產品法案》附錄I第I部分第24條是一致的,規定用于吹氣的玩具等產品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不能含有可直接進入口中的芳香族化合物、脂肪族化合物或其他有機溶劑。
第25至27條與舊《危險產品(玩具)條例》第10至12條是一致的。玩具中含有的毒性物質應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應保證不會被吞食、吸入或被皮膚吸收;以10公斤體重的兒童來計算,玩具中毒性物質的總量應不超過急性口服或皮膚平均致死量的1%;
毒性不超過附錄2的規定。玩具中含有的腐蝕性物質、易燃劑或過敏劑應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應保證不能接觸皮膚;根據附錄3進行測試時,不能是強腐蝕性、極度易燃或強過敏劑。供3歲或以下兒童使用的塑料食品包裝材料或食品容器中,樹脂、增塑劑、抗氧劑、染料、色素等物質的含量不得超過1%;并且不能含有重金屬、重金屬化合物、第22或23條中規定的物質、鄰苯二甲酸鹽。
在對特定玩具的要求中,涉及化學安全的條款與舊玩具條例是一致的,即玩具娃娃和軟體玩具所用的填充材料應無毒無刺激;
指畫顏料必須是水基顏料。與就條例相比,不再要求指畫顏料不能含有毒性物質、腐蝕性物質、易燃劑或過敏劑。
合并自危險產品法第一章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調控,概括如下表所示:
危險產品法案(HPA)索引
要求
CCPSA新玩具條例(SOR/2011-17)
第一章第一部分第3條
特定產品:溜溜球
第42節
第一章第一部分第7條
發熱和易燃性危險:賽璐珞或硝酸纖維素
第21節
第一章第一部分第8條
毒性危險:特定有毒物質
第22節
第一章第一部分第9條
毒性危險:表面涂層中的特定物質
第23節
第一章第一部分第10(a)條
噪音危險:分貝限值
第19節
第一章第一部分第10(b)條
特定產品:植物種子-發聲
第35節
第一章第一部分第10(c)條
特定產品:植物種子-填充材料
第36節
第一章第一部分第21條
毒性危險:有機溶劑-吹制氣球類有機溶劑
第24節
第一章第二部分第38條
毒性危險:塑料材料中的物質-鄰苯二甲酸鹽
第27(3)(d)節
CCPSA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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