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物MSDS編制要點解析
MSDS成分/組成信息是報告核心
MSDS標準規定,MSDS報告所述化學品的“成分/組成信息”中應該標明該化學品是單一物質還是混合物。
單一物質應給出其化學品名稱對應的CAS號碼和通用名稱。混合物應給出危害性組分CAS號碼及其比例或比例范圍。
無論是單一物質還是混合物,如果其中包含有害性組分,必須標明的有害成分的含量,和相關危害說明。
危險品MSDS編寫還要遵守相關國家的特有規定,例如:
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頒布的危險性信息傳遞標準中規定,如果混合物產品中某一組分已經被確認具有健康危害性,且其在產品中的濃度在1%以上(對于致癌物在0.1%以上),則必須標明其OSHA容許的接觸限值或ACGIH閾限值等有害信息。
加拿大危險產品法第13條規定,下列種類的組分必須在MSDS上說明:
1.其本身是受HPA法控制的危險化學品;
2.出現在需泄露組分名單(IDL)上,且其濃度在規定的濃度以上;
3.供應商已經有理由認為可能對工人是有害的;
4.缺少毒理學數據的組分。
危險性質和安全數據信息
混合物的MSDS應當說明混合物中各種組分的危險性質和安全數據。混合物的情況一般可分成兩種。
1.化學物質A與化學物質B反應生成新化學物質C,但是反應后尚有少量未反應的化學物質A殘留在反應產物C中,因此,新物質D是物質C和物質A的混合物。在這種情況下,編制MSDS是,應當以新物質C為基礎編寫MSDS。
按照國外的慣例(如美國),如果殘留物質A是具有健康危害的組分,且其在產品中的濃度在1%以上(對致癌物在0.1%以上),則必須標明其相關健康危害、毒理數據以及OSHA容許的接觸限值或ACGIH閾限值等信息。
2.如果A物質、B物質、C物質相互混合時沒有發生化學反應,形成了混合物D,那么可以假定混合物D具有每個單獨組分同樣性質和危險性。在編制該混合物MSDS時,如果不能提供經測試的該混合物的理化性質和健康、毒理數據,則要分別提供混合物中個組分物質的健康危害、毒性和理化性質等數據。
混合物的編制難點主要在于產品的成分危險分類對整個產品的分類判斷,不同成分的危險分類要結合其在整個混合物中的比例來判斷混合物是否有相關危險,這個過程通常要結合成分比例數據、各種毒理數據、理化數據、M-因子、計算公式等專業知識,同時還要考慮成分之間的反應情況,所以混合物MSDS編制對編制人員的專業性有嚴格要求,建議由捷通檢測這樣的專業機構制作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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