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2-19
2020年12月10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電池指令2006/66/EC替代法規的提議案。
范圍
1.該提議法規適用于所有電池,即便攜式電池、汽車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和工業電池,無論其形狀、體積、重量、設計、材料組成、用途或目的。法規也應適用于被包含在或添加到其他產品中的電池。
2. 法規不適用于用作以下情況的電池:
用于與保護成員國的基本安全利益、武器、軍需品和戰爭物資有關的設備,但不包括并非專門用于軍事目的的產品; 和設計用于送入太空的設備。
以下是適用于所有電池(或指定類型的某些電池)的主要要求:
有害物質限制
有害物質 |
電池類型 |
限量 |
汞及其化合物 |
所有電池,無論其是否被置入到電器。 |
≤0.0005 %(以重量計,以金屬汞表示)。 |
2000/53 / EC指令管控的車輛中使用的電池 |
≤0.1 % (均質材料中,以重量計,以金屬汞表示)。 |
|
鎘及其化合物 |
便攜式電池,無論其是否被置入到電器。 |
≤0.002% (以重量計,以金屬鎘表示)。 以上限制不適于以下用途的便攜式電池: |
2000/53 / EC指令管控的車輛中使用的電池 |
≤0.01 %(均質材料中,以重量計,以金屬鎘表示) 。 以上限制不適用于按照2000/53 / EC附件II 被豁免的車輛中使用的電池。 |
電化學性能和耐用性要求
1. 便攜式電池應符合以下電化學性能和耐用性參數
● 電池容量,電池在特定條件下可傳遞的電荷
● 在特定應用中使用時,最短平均持續時間,最短平均放電時間(取決于電池類型)
● 貯藏壽命(延遲的放電性能),在規定的時間和特定條件下,最小平均持續時間的相對減少
● 循環壽命(對于可充電電池),指預先設定的充放電循環次數后的電池容量
● 耐泄漏性,即耐電解液、氣體或其他材料的意外泄漏
可拆卸性和可替換性
除非在技術上不可行,對于置入設備中的便攜式電池,如果其使用壽命短于或等于被置入的設備,則該便攜式電池應方便最終用戶或獨立操作人員方便地拆卸和更換。
● 上述要求不適用于以下情況中的便攜式電池:
● 出于安全、性能、醫療或數據完整性的原因,必須持續供電,并且設備與便攜式電池間需要永久連接;
● 僅當將電池集成到設備的結構中時,電池才能起作用。
標簽要求
1. 電池應標有包含以下信息的標簽(統一的規范應在單獨的條款中公布):
● 制造商名稱、注冊商標或商標
● 電池類型、批次或電池的序列號或其它能明確識別電池的信息
● 電池型號標識符
● 制造日期
● 上市日期
● 化學組成
● 除汞、鎘或鉛外,電池中所含的其它有害物質
● 電池中的關鍵原材料
● 容量(僅適用于便攜式和汽車電池)
● 在特定應用中使用時的最小平均持續時間(僅適用于便攜式電池)
2. 與指令2006/66 / EC相同的分開收集符號(十字劃叉的帶輪垃圾桶符號)和超限量物質化學符號。
3. 電池還應附加二維碼,其中包含上述所有強制性信息、合格聲明和電池報廢信息。
4. 除第1點中提到的電池標簽外,制造商和進口商應在電池、包裝或法規規定的隨附文件上標注其名稱、注冊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以及可以與其聯系的地址。
5. 每個電池應隨附說明和安全信息。
合格評定要求
電池的合格評定應由指定機構按照本法規附件八的A部分進行。 制造商應履行以下幾個方面的義務:
● 技術文件
● 制造過程及為確保電池合規而對制造過程進行的監控
● CE標志的標簽,需標注認證機構的標識號
● 根據法規附件IX的歐盟符合性聲明
生產者注冊和擴展的生產者責任
1. 所有生產者應在其首次銷售市場所在的成員國主管當局進行注冊。 “生產者”是指首次提供電池以進行分配或使用的任何制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包括將電池裝入設備。
2. 生產者應對電池承擔如下所列的更多的生產者責任。他們也可以委托授權的生產者責任組織來履行責任。
● 組織廢棄電池的單獨收集和隨后的運輸、廢棄電池的再利用和再制造的準備、處理和回收
● 必要信息的年度報告
● 促進廢棄電池的單獨收集
● 根據法規向終端用戶和分銷商提供包括電池報廢信息在內的信息
注:“便攜式電池”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任何電池:
● 密封的;
● 質量小于5千克;
● 不是為工業用途設計的;
● 既不是電動汽車電池也不是汽車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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