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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推出電池指令2006/66/EC的替代法規

    發布日期:2021-02-19

    2020年1210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電池指令2006/66/EC替代法規的提議案。

    范圍

    1.該提議法規適用于所有電池,即便攜式電池、汽車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和工業電池,無論其形狀、體積、重量、設計、材料組成、用途或目的。法規也應適用于被包含在或添加到其他產品中的電池。

    2. 法規不適用于用作以下情況的電池:

    用于與保護成員國的基本安全利益、武器、軍需品和戰爭物資有關的設備,但不包括并非專門用于軍事目的的產品; 和設計用于送入太空的設備。

    以下是適用于所有電池(或指定類型的某些電池)的主要要求:

    有害物質限制

    有害物質

    電池類型

    限量

    汞及其化合物

    所有電池,無論其是否被置入到電器。

    ≤0.0005 %(以重量計,以金屬汞表示)

    2000/53 / EC指令管控的車輛中使用的電池

    ≤0.1 % (均質材料中,以重量計,以金屬汞表示)

    鎘及其化合物

    便攜式電池,無論其是否被置入到電器。

    ≤0.002% (以重量計,以金屬鎘表示)。 以上限制不適于以下用途的便攜式電池:
    1
    ) 應急和報警系統,也包括應急照明;
    2
    ) 醫療設備。

    2000/53 / EC指令管控的車輛中使用的電池

    ≤0.01 %(均質材料中,以重量計,以金屬鎘表示。 以上限制不適用于按照2000/53 / EC附件II 被豁免的車輛中使用的電池。


    電化學性能和耐用性要求

    1. 便攜式電池應符合以下電化學性能和耐用性參數

    ● 電池容量,電池在特定條件下可傳遞的電荷

    ● 在特定應用中使用時,最短平均持續時間,最短平均放電時間(取決于電池類型)

    ● 貯藏壽命(延遲的放電性能),在規定的時間和特定條件下,最小平均持續時間的相對減少

    ● 循環壽命(對于可充電電池),指預先設定的充放電循環次數后的電池容量

    ● 耐泄漏性,即耐電解液、氣體或其他材料的意外泄漏

    可拆卸性和可替換性

    除非在技術上不可行,對于置入設備中的便攜式電池,如果其使用壽命短于或等于被置入的設備,則該便攜式電池應方便最終用戶或獨立操作人員方便地拆卸和更換。

    ● 上述要求不適用于以下情況中的便攜式電池:

    ● 出于安全、性能、醫療或數據完整性的原因,必須持續供電,并且設備與便攜式電池間需要永久連接;

    ● 僅當將電池集成到設備的結構中時,電池才能起作用。

    標簽要求

    1. 電池應標有包含以下信息的標簽(統一的規范應在單獨的條款中公布):

    ● 制造商名稱、注冊商標或商標

    ● 電池類型、批次或電池的序列號或其它能明確識別電池的信息

    ● 電池型號標識符

    ● 制造日期

    ● 上市日期

    ● 化學組成

    ● 除汞、鎘或鉛外,電池中所含的其它有害物質

    ● 電池中的關鍵原材料

    ● 容量(僅適用于便攜式和汽車電池)

    ● 在特定應用中使用時的最小平均持續時間(僅適用于便攜式電池)

    2. 與指令2006/66 / EC相同的分開收集符號(十字劃叉的帶輪垃圾桶符號)和超限量物質化學符號。

    3. 電池還應附加二維碼,其中包含上述所有強制性信息、合格聲明和電池報廢信息。

    4. 除第1點中提到的電池標簽外,制造商和進口商應在電池、包裝或法規規定的隨附文件上標注其名稱、注冊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以及可以與其聯系的地址。

    5. 每個電池應隨附說明和安全信息。

    合格評定要求

    電池的合格評定應由指定機構按照本法規附件八的A部分進行。 制造商應履行以下幾個方面的義務:

    ● 技術文件

    ● 制造過程及為確保電池合規而對制造過程進行的監控

    ● CE標志的標簽,需標注認證機構的標識號

    ● 根據法規附件IX的歐盟符合性聲明

    生產者注冊和擴展的生產者責任

    1. 所有生產者應在其首次銷售市場所在的成員國主管當局進行注冊。 “生產者是指首次提供電池以進行分配或使用的任何制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包括將電池裝入設備。

    2. 生產者應對電池承擔如下所列的更多的生產者責任。他們也可以委托授權的生產者責任組織來履行責任。

    ● 組織廢棄電池的單獨收集和隨后的運輸、廢棄電池的再利用和再制造的準備、處理和回收

    ● 必要信息的年度報告

    ● 促進廢棄電池的單獨收集

    ● 根據法規向終端用戶和分銷商提供包括電池報廢信息在內的信息

    注:便攜式電池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任何電池:

    ● 密封的;

    ● 質量小于5千克;

    ● 不是為工業用途設計的;

    ● 既不是電動汽車電池也不是汽車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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