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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起草修訂(EU) No 10/2011塑料食品級法規

    發布日期:2020-04-02

    歐盟委員會提議修訂(EU) No 10/2011關于塑料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的法規。以下是該提議的摘要:

    附件I - 1:歐盟授權材料清單

    1. 對現有授權物質的修訂

    a. 第236項:1,3-苯二胺 - 增加0.002 mg/kg食品或食品模擬液的檢出限

    b. 第398項:三氧化二銻 - 0.04 mg/kg食品或食品模擬液的特定遷移限值,和對它的符合性驗證的說明列入附件II

    2. 增加授權物質

    a. 第1075項:經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銨修飾的蒙脫土

    b. 第1076項:亞磷酸三苯酯與α--ω-羥基-[(甲基-1,2-亞乙基)], C10-16烷基酯的聚合物,CAS號:1227937-46-3

    c. 第1077項:表面經氟化物改性氧化鋁處理的二氧化鈦

    附件II - 特定遷移限值

    1. 增加一個遷移限值清單的表格(表1):

    根據第6(3)(a)條允許的鹽

    特定遷移限值
    mg/kg食品或食品模擬液)

    1

    -

    0.04

    不得檢出(檢出限0.01

    1

    不得檢出(檢出限0.002

    -

    不得檢出 [請參見第c(i)]

    0.05

    5

    0.05 [請參見第c(ii)]

    0.05 [請參見第c(ii)]

    48

    0.05 [請參見第c(ii)]

    不得檢出(檢出限0.01

    0.6

    -

    0.6

    不得檢出(檢出限0.01

    0.02

    -

    -

    0.05 [請參閱第c(ii)]

    5

    以下是關于上表的一些要點:

    a. 現有的遷移限值保持不變。

    b. 將第6(3)(a)條關于經授權的酸類、酚類、醇類的某些鹽的豁免將加入上表的第二列。

    c. 一些限值具有額外的備注。重要的備注有:

    i. 對于總鉻,0.01 mg/kg的檢出限應適用。但是,如果將食品接觸材料投放市場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其中不存在六價鉻,則3.6 mg/kg的總鉻限值適用。

    ii. 對于鑭系物質(銪、釓、鑭、鋱),

    ·遷移到食品或食品模擬液的所有鑭系物質的總和不得超過0.05 mg/kg的特定遷移限值

    ·應有使用詳細描述的方法的分析證據,來證明所用的鑭系物質以解離的離子形式存在于食品或食品模擬液。該證據應成為第16條所述的證明文件的一部分。

    2. 初級芳香胺(PAAs)的檢出限將被修改如下:

    a. 對于已列入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錄XVII43項相關的附錄8中的PAAs,如果在法規(EU) No 10/2011附件1的表1中未指定遷移限值,則它們應不得檢出(對每種單獨的PPA,檢出限為0.002 mg/kg食品或食品模擬液)

    b. 對于非第(a)點所述的PAAs,如果在法規(EU) No 10/2011附件1的表1中未指定遷移限值,則這些PAAs的總和不得超過0.01 mg/kg食品或食品模擬液。

    附件IV - 符合性聲明

    6點對信息的要求將會變得更嚴格,以確保與附件II所列物質的存在相關的信息足夠充分。

    附件V - 符合性測試

    1. 將添加對食品加工設備和電器的測試規則。
    2. 對于重復使用的材料和物品,法規將要求其遷移值在連續的遷移測試中不會增加。
    3. 對于全面遷移,將添加新的標準測試條件(OM0):針對意圖僅僅用于寒冷或環境溫度下、少于等于30分鐘的材料和物品,測試條件為40°C30分鐘。
    4. 對于全面遷移的測試條件OM4,當測試在100°C時因技術原因難以進行時,回流條件可作為一個可選的選項。
    5. 修訂糾正了與全面遷移測試相關的一些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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