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9-11-15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發布了嬰兒手推車安全標準最終修訂法規16 CFR 1227。該法規已于2019年11月5日起生效。
根據最終修訂法規,每輛嬰兒手推車均應符合ASTM F833-19臥式和坐式嬰兒推車消費者安全性能規范的所有適用規定。
備注:
1. 臥式推車(carriage):通常用于運輸處于平躺位置嬰兒的輪式推車。動力由一個或多個人推動或拉動連接于車輛的手把提供。臥式推車可以被折疊起來進行存放。
2. 坐式推車(stroller) :通常用于運輸處于直立或斜躺位置嬰兒或兒童的輪式推車。動力由一個人以步行速度移動,同時推動連接于車輛的手把提供。坐式推車可以被折疊起來進行存放。坐式推車通常用于從嬰兒到36個月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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