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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批準修訂(EU)No 10/2011關于食品接觸塑膠和制品的 授權物質的清單

    發布日期:2018-06-11

    歐盟發布法規(EU2018/831,修訂(EUNo 10/2011關于食品接觸塑膠材料和制品授權物質的列表,根據本法規,修訂了(EUNo 10/2011附錄一,自2018626日起生效。

    在本修正案生效之前,符合(EUNo 10/2011的塑料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2019626日前仍可投放市場直至售罄。

    本次(EUNo 10/2011附件一修訂具體內容如下:

    1.列表第822條和974條替換為:

    物質號碼

    CAS 號碼

    物質

    特定遷移限值(mg/kg)

    備注

    822

    -

    高氯酸鹽

    0.002

    -

    974

    939402-02-5

    亞磷酸,混合2,4-(1,1-二甲基丙基)苯基和4-(1,1-二甲基丙基)苯基三酯

    10

    SML表示為4-叔戊基苯酚和2,4-二叔戊基苯酚的亞磷酸鹽和磷酸鹽形式的總和。2,4-二叔戊基苯酚的遷移量不得超過1mg/kg

    2.增加以下條目:

    物質號碼

    CAS 號碼

    物質

    特定遷移限值(mg/kg)

    備注

    1066

    23985-75-3

    1,2,3,4-四氫萘-2,6-二甲酸二甲酯

    0.05 mg/kg

    僅用于制造塑料多層材料中聚酯非食品接觸層的共聚單體,該材料僅用于與附件三表2所列食品模擬物ABC/D1相接觸的食品。第8欄中的具體遷移限制是指該物質及其二聚體(循環鏈和開鏈)的總和。

    1068

    2530-83-8

    [3-2,3-環氧丙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

    僅用作施膠劑的一種成分,用于處理玻璃纖維增強低擴散塑料(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碳酸酯(PC)、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熱固性聚酯和環氧雙酚乙烯酯)
    在經過處理的玻璃纖維中,每種反應產物(水解單體和含環氧的環二聚體、三聚體和四聚體)的殘留量分別不得超過0.01 mg/kg0.06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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