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11-24
歐盟委員會發表了指令(EU) 2017/2102修訂RoHS 2指令2011/65 /EU。本指令于2017年12月11日強制執行。以下是本指令的重點:
1. 修改了“僅專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設備”定義。
2. 附錄II限用物質要求也適用于所有從2019年7月22日開始投放到市場指令的電氣和電子產品(這些產品在指令2002/95 / EC的范圍外)
3. 附錄II限用物的質要求應不適用于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場所有的電氣和電子設備(這些產品在指令2002/95 / EC的范圍外)
4. 假如重復使用是發生在封閉商業審計收入系統,并且零部件的重復使用是已通知消費者,附錄II限用物質要求不適用于重復使用的下列零件:
a. 從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到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中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1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到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中;
b. 從在201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場的醫療設備或監視和控制儀器的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2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使用的電子電氣產品中;
c. 從201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械中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2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器產品中;
d. 從201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場的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中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2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電子電氣產品中;
e. 從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所有指令2002/95 / EC的范圍之外其他電子電氣產品回收的零件, 并把它使用到202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器產品中。
f. 對于2011年7月21日附錄III所列的豁免,除非規定期限較短,可對于附錄I第11類最大有效期應更新為, 自2019年7月22日起5年,附錄I第一類至第十類的有效期不變。
注意:
附錄I: 本指令所涵蓋的電子電氣產品種類
附錄II: 第4章(1)所述限用物質和均質材料中以重量計算的能接受的最大濃度值。
附錄III:第4(1)條豁免的要求
2002/95/EC號指令: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電氣和電子設備(Ro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