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01-26
根據2013年7月全面實施的歐盟化妝品法規1223/2009的規定,化妝品中禁止含有附錄II中所列重金屬,即銻Antimony,砷 Arsenic,鎘Cadmium,汞Mercury(除附錄V所列使用情形),鉛Lead,鉈Thallium,鋯Zirconium(除附錄 III 和 IV所列使用情形)。
1985年,德國聯邦健康辦公室(German Federal Health Office,BGA)發布了化妝品中重金屬的限值要求。歐盟化妝品法規1223/2009并未規定重金屬的雜質限值,所以參考了BGA發布的限值要求。
2016年12月,德國聯邦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局(BVL,2002年起替代了BGA的角色)發布了化妝品中技術上可避免的重金屬限值(technically avoidable levels’ (TALs) of heavy metals in cosmetic products),指出技術上可避免的限值作為歐盟化妝品法規1223/2009關于重金屬雜質限值的補充規定,并立即生效。
具體限值為:
重金屬元素
|
普通化妝品中技術上可避免的重金屬限值
|
牙膏中技術上可避免的重金屬限值
|
銻Antimony (Sb)
|
0.5ppm
|
0.5 ppm
|
砷Arsenic (As)
|
0.5 ppm *
|
0.5 ppm
|
鎘Cadmium (Cd)
|
0.1 ppm
|
0.1 ppm
|
鉛Lead (Pb)
|
2.0 ppm **
|
0.5 ppm
|
汞Mercury (Hg)
|
0.1 ppm
|
0.1 pp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