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6-07-20
2015年4月2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新法規(EU) 2015/628,對歐盟REACH法規的附件XVII的第63條款進行修訂,對消費產品中鉛及其化合物的含量做出新的規定:所有可放入兒童口中的產品的部件和可接觸零部件鉛含量不得超過0.05%。 該修正案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可放入兒童口中的產品一般定義為任意單一直徑小于5厘米或者產品有某一可拆卸或突出的部件,日常用品及玩具中符合這一定義的產品范圍比較廣泛。
法規還給出一些豁免條款如下:
1. 產品可證明其鉛的釋放速率不超過0.05 μg/cm2 每小時(相當于0.05μg / g / h)。
2. 涂層部件可以保證至少在2年內,在正常或合理可見的條件下使用,其鉛的釋放速率不超過0.05 μg/cm2 每小時。目前并沒有官方被承認的方法來測量鉛釋放速率,但是在ECHA發布的含鉛測試指南文件中建議可以參考EN12472方法來模擬磨損和腐蝕試驗。
3. 由以下法規所規范的產品:
指令94/62 / EC(產品包裝);
法規(EC)1935/2004(有關食品的材料和部件);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09/48 / EC的 (玩具);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11/65 /歐盟的 (電子產品)
某些固定特殊產品如鑰匙、鎖、書寫工具、樂器和水晶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