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6-02-05
丹麥環境與食品部通過了2016年1月25日第73號法令,禁止進口、銷售及出口汞和含汞產品,同時撤銷了2003年7月1日第627號法令。新法令于2016年1月31日正式生效。
新法令的要求:禁止進口、銷售或出口汞及含汞大于100ppm的產品。
可豁免的產品如下:
1. 補牙用的牙科產品
2. 符合EN 119000標準要求的針對四種特定設備的水銀濕膜開關和繼電器
3. 三類特定光源設備
4. 鐵道線路上面的安全裝備
5. 三種特定設備的電極
6. 應用于六種特定設備的含汞化學品
7. 科研用品,包括牙科
8. 教育產品
9. 航空產品
10. 用于維修含汞設備的產品
11. 煤炭中的天然污染物;
12. 在首次銷售時符合丹麥法規要求的二手含汞產品;
13. 除上述清單中的產品以外,受其他法規(如歐盟有關汞的法規)管制的產品,例如電池、化妝品、醫藥設備、油漆、清漆、包裝材料、廢棄物品、電子電器產品,以及墻面、木頭和紡織品的消毒殺菌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