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8-25
2020年6月25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EU)2020/878 法規,對REACH法規的附件II進行了修訂。REACH法規附件II規定了歐盟化學品安全數據表(SDS)的內容和格式要求。新規定意味歐盟市場對SDS的要求將有所修訂。
新規定EU)2020/878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現有的SDS可以使用到2022 年 12月31 日。
2022 年 12月31 日之后出口到歐盟的相關材料和物質需要提供符合EU)2020/878法規要求的SDS報告,有相關需求的企業可提早準備聯系我們辦理完成新版SDS報告。
新的(EU)2020/878 法規相比之前SDS要求的主要變化總結如下:
1. SDS格式與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修訂版7和8保持一致。
2. 在SDS第1節中增加混合物唯一的配方標識符(UFI)(如有);如果安全數據表涉及一種或多種納米形式,或包括納米形式的物質,則應通過在SDS第1節中的產品標識符中使用“納米形式”一詞來表示。
3. 在SDS第2節危險識別信息中強調物質是否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
4. 根據CLP 1272/2008的規定,增加特定濃度限值(SCL),乘數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計值(ATE)。
新法規(EU)2020/878一般要求詳情:
以下是兩個常規要求:
1. 安全數據表中使用的語言應簡單、清晰和精確,避免使用行話、首字母縮略詞和縮寫。不得使用諸如“可能危險”、“對健康無影響”、“在大多數使用條件下安全”或“無害”等陳述,或任何其他表明該物質或混合物不具有危險性的陳述,或與該物質或混合物的分類不一致的任何其他陳述。
2. 安全數據表的所有頁面,包括任何附件,均應編號,并應注明安全數據表的長度(例如“第1頁,共3頁”),或指示后面是否有頁面(例如“下一頁繼續”或“安全數據表結束”)。
第1節:物質/混合物的識別
納米形式的物質:如果安全數據表涉及一種或多種納米形式,或包括納米形式的物質,則應通過在SDS第1節中的產品標識符中使用“納米形式”一詞來表示。
唯一公式標識符: 如果根據法規(EC)No 1272/2008附件VIII第5部分A部分第5節,混合物具有唯一的配方標識符(UFI),并且UFI在安全數據表中注明,則應在第1節中提供UFI。
第2節:危害識別
通過供應鏈的內分泌干擾物的溝通將得到改善。不僅應在第2.3節其他危害中提供關于該物質是否符合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或非常持久性和非常生物累積性標準的信息,還應提供關于該物質是否被列入根據第59條第(1)款制定的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的清單的信息,以及該物質是否被確定為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的物質。
對于混合物,應提供混合物中濃度等于或大于0.1重量百分比的每種此類物質的資料。
(EU)2020/878法規詳情: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