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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EU)2020/878 REACH法規SDS將于2022年12月31執行

    發布日期:2022-08-25

    2020年625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EU2020/878 法規,對REACH法規的附件II進行了修訂。REACH法規附件II規定了歐盟化學品安全數據表(SDS)的內容和格式要求。新規定意味歐盟市場對SDS的要求將有所修訂。

    新規定EU2020/878202111日生效,現有的SDS可以使用到2022 1231 日。

    2022 年 1231 日之后出口到歐盟的相關材料和物質需要提供符合EU2020/878法規要求的SDS報告,有相關需求的企業可提早準備聯系我們辦理完成新版SDS報告。


    新的(EU2020/878 法規相比之前SDS要求的主要變化總結如下:

    1. SDS格式與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修訂版78保持一致。

    2. 在SDS1節中增加混合物唯一的配方標識符(UFI)(如有);如果安全數據表涉及一種或多種納米形式,或包括納米形式的物質,則應通過在SDS1節中的產品標識符中使用納米形式一詞來表示。

    3. 在SDS2節危險識別信息中強調物質是否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

    4. 根據CLP 1272/2008的規定,增加特定濃度限值(SCL),乘數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計值(ATE)。


    新法規(EU2020/878一般要求詳情:

    以下是兩個常規要求:

    1. 安全數據表中使用的語言應簡單、清晰和精確,避免使用行話、首字母縮略詞和縮寫。不得使用諸如可能危險對健康無影響在大多數使用條件下安全無害等陳述,或任何其他表明該物質或混合物不具有危險性的陳述,或與該物質或混合物的分類不一致的任何其他陳述。

    2. 安全數據表的所有頁面,包括任何附件,均應編號,并應注明安全數據表的長度(例如1頁,共3),或指示后面是否有頁面(例如下一頁繼續安全數據表結束)。

     

    1節:物質/混合物的識別

    納米形式的物質:如果安全數據表涉及一種或多種納米形式,或包括納米形式的物質,則應通過在SDS1節中的產品標識符中使用納米形式一詞來表示。

    唯一公式標識符: 如果根據法規(ECNo 1272/2008附件VIII5部分A部分第5節,混合物具有唯一的配方標識符UFI),并且UFI在安全數據表中注明,則應在第1節中提供UFI


    2節:危害識別

    通過供應鏈的內分泌干擾物的溝通將得到改善。不僅應在第2.3節其他危害中提供關于該物質是否符合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或非常持久性和非常生物累積性標準的信息,還應提供關于該物質是否被列入根據第59條第(1)款制定的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的清單的信息,以及該物質是否被確定為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的物質。

    對于混合物,應提供混合物中濃度等于或大于0.1重量百分比的每種此類物質的資料。



    EU2020/878法規詳情: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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