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8-03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22年7月13日發布2022年第9號公告,批準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機械與物理性能》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
修改原因:GB 6675.2-2014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個別條款存在出版印刷錯誤、編輯性錯誤,或描述不清晰;此外還有受采用早期國際標準版本的影響,個別條款較為落后。
修改后的標準于2022年7月13日實施。
修改共涉及以下兩項主要內容:
第一項是勘誤,修改如下
1)
將原4.5.8 半球形玩具,“圖8 半球形玩具的例子”c)圖中的“ ≥6” 修改為“≤6”。
2)
將“圖19”中“說明:2——軸肩,3——球半徑(a)” 修改為“2——球半徑(a),3——軸肩”。
3)
將“表4 跌落試驗”中第二行“18 個月以上至96 個月以下。” 修改為:“18 個月及以上至96 個月以下”。
第二項是針對條款“4.18”中部分要求的適用條件及相應測試方法的修改,修改如下
1)條款“4.18.1 一般要求”中增加如下內容:
“c)當按5.30(彈射物發射距離測試)測試時,彈射物的最大飛行距離不大于300mm,4.18.1 a)、4.18.2a)和4.18.2b)不適用于該玩具;
d)預定供3 歲及以上兒童使用的玩具當按5.30(彈射物發射距離測試)測試時,如果彈射物的最大飛行距離不大于100mm,4.18.2d)不適用于該玩具。”
2)條款“4.18.2 蓄能彈射玩具”
將:“按5.2(小零件測試)測試時,不管以任何方位,彈射物不應完全容入小零件試驗器。本要求全年齡組適用。在合理可預見濫用測試過程中產生的小零件,不能作為彈射物被發射機構發射出去,否則視為不符合本要求。”
修改為:“ 按5.2(小零件測試)測試時,不管以任何方位,彈射物不應完全容入小零件試驗器。本要求全年齡組適用。
此要求不適用于:- 按5.24(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測試)測試后脫落,不能被發射的小零件,或者按5.30(彈射物發射距離測試)測試時最大發射距離不大于100 mm的小零件。-桿部完全用泡沫材料制成的彈射物,按5.24(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測試)測試后所脫落的泡沫材料小零件。”
3) 新增條款 5.30 彈射物發射距離測試如下:
以任何正常可預見的方式發射彈射物,采用能達到最大飛行距離的發射角度(通常是45°)。在發射點,彈射物脫離發射機構并進入自由飛行。測量彈射物從發射點開始在空中飛行的最大距離。并增加附圖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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