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0-24
2022年9月20日,歐盟委員會批準和發布了有關食品接觸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的法規(EU) 2022/1616,并廢除了法規(EC) No 282/2008。新法規于2022年10月10日生效。
法規要求:從2024年10月10日起,塑料廢棄物收集和預處理的質量保證體系,應獲得獨立第三方機構的檢測認證。從2024年10月10日起,須由實驗室對凈化過程的輸入批次和輸出批次進行分析和測試以確定污染水平。
法規針對材料及產品范圍:
1. 投放市場的與食品接觸的再生塑料材料和制成品(即食品接觸材料(FCMs)框架法規(EC) No 1935/2004第1(2)條范圍中的塑料材料和物品,且其含有源自廢棄物的塑料,或由廢棄物制成的塑料);
2. 生產與食品接觸的再生塑料材料的再生技術、工藝和裝置的開發和運行;
3. 使用或意圖使用與食品接觸的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
對再生塑料材料和制品的要求:
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僅當其在制造過程中,滿足了以下所有要求的情況下,才能投放市場:
1. 符合塑料食品接觸法規(EU) No 10/2011的第II章(成分要求)、第III章(對某些材料和物品的特定要求)和第V章(遷移限值要求);
2. 使用了本法規附錄I所列出的“合適的再生技術”(suitable recycling technology)進行制造,或使用了本法規第IV章所述的“新型再生技術”(novel technology)進行制造;
3. 該再生塑料的制造已在歐盟注冊處(Union register)上注冊。且該制造的授權再生工藝的狀態不是“被中止”或“被撤銷”。
附錄I中列出“合適的再生技術”具體有以下兩種:
1. 對消費后PET進行物理再生(post-consumer mechanical PET recycling),每個單獨的流程都須獲得授權,但不需要具備再生計劃(recycling scheme)。
2. 閉環可控再生(recycling from product loops which are in a closed and controlled chain),無須每個單獨的流程都需要獲得授權,但須具備再生計劃。
塑料再生和使用再生塑料以下方面的一般流程要求:
收集和預處理 - 凈化 - 后期處理和使用 - 再生計劃的運作,各個環節應符合相關質量控制體現和檢測認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