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12-07
我國《地下水管理條例》已于2021年10月15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一、地方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成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地下水資源狀況、污染防治等因素,編制本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
二、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確用水過程的節約用水要求,強化用經濟手段調控地下水節約和保護,明確地下水水資源稅費的征收原則。除特殊情形外,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
三、規范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的劃定。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制度。強化對污染地下水行為的管控,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等行為。細化防止生產建設活動污染地下水的制度。細化防止土壤污染導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